{"id":"510564","toptitle":"","toptitle_color":"","title":"我国开展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6-04-28 08:41:46","condition":"来源:健康报","thumb": ""}
 本报讯(记者 段梦兰)近日,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据悉,国家中医药局拟自2026年起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为规范示范市(县)创建管理、确保创建质量,该局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7章,包括总则、申报、创建、命名、复审、监督管理及附则。

  《管理办法》明确,示范市创建对象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和具备卫生管理职能的经济开发区;示范县创建对象为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示范市(县)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地方自愿、政府主导、实事求是、动态管理的原则。示范市(县)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中医药局制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申报基本要求》;创建对象依据《基本要求》进行自评,自评达到标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层级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国家中医药局制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工作,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日常监测和指导。创建周期结束前6个月内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分为省级评估验收和国家评估验收;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家中医药局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国家中医药局对已命名的示范市(县)持续开展指标监测,在后续周期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