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506073","toptitle":"","toptitle_color":"","title":"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5-09-29 09:37:08","condition":"来源:健康报","thumb": ""}
本报讯 (记者 吴少杰)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召回管理,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或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
  本报讯 (记者 吴少杰)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召回管理,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或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应当实施召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3级:一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二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36小时内启动召回;三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召回包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相关生产经营者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一级、二级、三级召回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实施召回,并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和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食品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办法规定主动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并在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责令召回公告。同时,被责令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日、每5个工作日、每10个工作日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