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498106","toptitle":"","toptitle_color":"","title":"长护险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出台","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4-10-15 09:46:36","condition":"来源:
健康报","thumb": ""}
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10月14日,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试行,共7章52条,对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的确定、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动态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对资源规划、机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分支机构(站点)申请定点管理的相应规定。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信息管理、行业自律、价格收费、基金使用、内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管理要求,并对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责任予以细化;明确了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对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管职责予以划分,明确了各自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管理方式。
《办法》明确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细化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具体情形。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协议履行中出现重大信息变更不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按规定提供信息、对基金安全或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未按规定落实整改要求、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等情形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中止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长护服务费用不予结算。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协议履行中出现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地址开展服务、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多次中止协议、服务行为中涉及虚假宣传或利益诱导、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伪造变造长期护理服务资料数据、诱导协助骗保、自愿解除协议等情形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解除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协议解除后发生的长护服务费用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