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498048","toptitle":"","toptitle_color":"","title":"北京将8类慢性病纳入首批市级长处方病种目录","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4-10-11 09:36:22","condition":"来源:健康报","thumb": ""}
本报讯(记者 郭蕾 特约记者 姚秀军)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关节疾病、精神类疾病8类慢性病,纳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
        本报讯(记者 郭蕾 特约记者 姚秀军)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关节疾病、精神类疾病8类慢性病,纳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同步发布的《北京市8类慢性病长期处方用药指南》,上述8类慢性病患者,可请医生开具最长12周的长期处方。

  《通知》明确,对于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药量开具的处方,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开具长期处方时,提前开药天数由5天放宽至7天。在开出的药品还有7天以上的药量时,患者再次到医院请医生开具同一个药品累计超量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通知》指出,加强医联体内长期处方用药指导。综合医联体核心医院应根据长期处方慢性病用药指南和药品目录,每年至少牵头开展一次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用药培训,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服务;医联体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目录内相关药品,并全面推广处方延续服务。

  《通知》要求,优先将国家基本药物、集采药物纳入长期处方用药目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国家重点监控药品,需血药浓度监测类药品,静脉使用药品,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胰岛素除外),不得开具长期处方。原则上,中成药、中草药不纳入长期处方用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