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一对中年夫妇在北京一所高校工作,其子在2001年高考之前惨遭车祸死亡。听说某大医院能做试管婴儿,他们慕名而来,希望后半生能有个孩子陪伴在身边。由于这位妇女在年龄或其他生理方面的缺陷,试管婴儿成功的几率不大。经多次试验,仍未成功。后来,夫妇俩听说请代孕母亲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便向医生提出要求,使用夫妇双方的精子和卵子,请代孕母亲来繁衍后代。(详见11月9日本版)
读者发言>>>
不能只顾及一方
“代孕求子”多数为不得已,我们也能理解这对夫妇的心情。但是,代孕行为有违传统道德,很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如果医生答应了这对夫妇的要求,那他就只是考虑了不孕者一方的感受和需要,而没有顾及代孕者将来可能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对那个小生命而言,这种做法更显残酷:他一生都难以弄明白自己的出生之谜。
这种辅助生殖技术最大的问题在于,易于使社会关系复杂化。不孕夫妇、代孕母亲、小生命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金钱财产关系、人身亲属关系等,都会因代孕而变得纠缠不清。如果代孕母亲不忍心放弃自己的孩子,或者不孕夫妇无法接受“别人生下的孩子”,那该怎么办?一个美满的家庭都可能因此而支离破碎,其中,最受伤害的必然是这个无辜的孩子。 (乔小林)
医生也爱莫能助
看到这个案例后,我又到网上搜索了相关信息。据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对不孕夫妇找了一位代孕母亲帮他们孕育后代,不料代孕母亲竟然“超额”完成任务,怀上了5胞胎。考虑到以后不菲的医疗费和生活费,这对不孕夫妇肯定增添了不少烦恼。
其实,遇上这种情况已属幸运,因为代孕常常与各种纠纷联系在一起。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国卫生部门2001年2月20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有明确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也就是说,在我国,代孕是禁止的。我想,卫生部门也是在综合权衡我国国情和国民素质之后,才慎重作出这样的规定的。作为医生,我们对这样的患者也爱莫能助,尽管她先遭中年丧子之痛,接着又受到不能再生育的打击。(张 羽)
专家点评>>>
技术背后的思索
北京大学医学部 丛亚丽
如果单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考虑问题,这个案例似乎无需讨论。因为我国卫生部2003年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已经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但我更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能够进一步思考:当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合理性何在?我们以后又该如何来修订?不论是规定的制定还是修订,相关主管部门应该注意哪些深层次的问题?
客观地说,代孕母亲的好处在于,能够帮助那些“走投无路”的不孕夫妇解决人生最重要的需求——晚年有一个亲生的孩子相伴在身边,这也是医疗领域新技术的价值体现。这里有一个前提,这对不孕夫妇只能通过该技术才能得到自己的后代,他们以前的种种尝试都被宣告失败。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此种技术的弊端:可能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造成伤害,她们的身体成了换取物质利益的筹码;同时,这些妇女也很可能要忍受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比如,在受孕、怀孕过程中出现医疗意外,或者出现国外曾经发生的种种尴尬情况等。在现实中,这两种观点都有为数不少的支持者。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做法,有些国家针对代孕技术的法律规定也经历了一个禁止—限制—法律谨慎允许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的发展过程。当然,我们还欣喜地发现,有些妇女纯粹出于利他的动机而选择帮人代孕,最终实现了双赢。
第一位读者认为,如果医生答应了这对夫妇的要求,就只是“考虑了不孕者一方的感受和需要”,这很容易“使社会关系复杂化”,并指出了可能出现的两种难以处理的后果。让我感动的是,他说“最受伤害的必然会是这个无辜的孩子”。也许有人会提出“为什么不收养一个孩子”的建议,这其实就延伸到中华民族看重血缘的文化传统了,这也是代孕技术颇有市场的主要原因。还有人会认为,医生应该尽量帮助这对夫妇做试管婴儿,把握住那个“不大的成功几率”。但如果医生明明知道风险大于收益,他又如何做到让患者知情同意呢?
都说人生的不幸莫过于早年丧母、中年丧偶、晚年丧子。这个案例中的夫妇比较接近后者,他们确实很不幸。这种不幸,不仅仅涉及一个家庭,它可能关系到一大批上世纪80年代响应独生子女政策的夫妇们。这也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基本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