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 丛亚丽
安乐死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也是伦理困惑比较集中的领域。此次,我将向读者朋友们展示分别发生在美国和中国的两个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对比着进行思考。
1975年,发生在美国新泽西州的安乐死案例是这样的:
21岁的昆兰在参加朋友的生日晚会时喝了一些杜松子酒,回家后又服用了安定。没想到她竟然逐渐失去知觉,15分钟后停止了呼吸。医院依靠呼吸器和静脉营养维持昆兰的生命,尽管没有恢复意识的可能,但医院仍在作各种努力。几个月后,昆兰的家人提出,如果她的意识都不能恢复了,那她的精神早已死亡。于是,家人决定不再维持她这种状态,父亲提出了撤除呼吸机的要求。对此,医生表示难以接受,便将此事交由法院处理。两周后,法院表示撤除呼吸机就等于杀人,因为患者不是脑死亡。又经过两个月的商议,1976年1月,新泽西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昆兰的家人撤除呼吸机的请求。
1986年,发生在中国的首例安乐死案件是这样的:
6月23日, 患者夏某肝硬化伴腹水,疼痛至极,强烈要求安乐死。夏某生有4个子女,其中的小儿子和小女儿向医生提出了实施安乐死的请求。刚开始,医生没有同意。后来在患者的一再要求下,医生给她开了100毫升冬眠灵。第二天,夏某死亡。不久,夏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向法院提出控告。历时4年,当事医生和小儿子不断被取保候审。最后法院判医生有条件无罪释放。17年后,夏某的小儿子患晚期胃癌,不堪病痛折磨之下,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即遭医生拒绝。2003年8月3日,他在家中死亡。
请思考:
1. 您赞成安乐死吗?或者赞成哪种类型的安乐死?
2. 如果您的亲人要求安乐死,您会怎么办?
3. 中国和美国在思考安乐死这个问题上,有什么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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